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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的请愿书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0-08-29 13:32扫一扫,手机看帖
关于请求维护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
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

鼎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我们是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以下简称安达建材城)经营业主,自1999年开始,我们就在自己出钱集资修建的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从事经营活动至今。现今,安达陶瓷建材城管理单位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以“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到期为由,强行干涉并阻挠我们正常经营,以致我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我们与安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营期虽已到期,但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双方未就争议解决之前,安达公司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干涉我们的正常经营,已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就此向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请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并能得到合法解决!现将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亟需解决的问题向领导汇报如下
  11999年,我们通过向安达公司一次性缴纳集资款、并与其签订《合同书》取得门面经营权。(缴纳款项具体数额与门面号以合同载明为准)
  2、《合同书》第三条约定:经营权出让期为20(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第四条约定: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五条约定:每月向安达公司交纳门面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3、《合同书》中并未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后门面的权属以及集资款的退还等后续事宜。
  42019年开始,《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陆续到期,在双方就《合同书》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安达公司单方面采取在门面上喷写“拆”字、断电断水、在门面前对放砂石、砖头、纠结不明身份人员强行进入门面等暴力方式阻挠业主正常经营。
安达公司此举在经营业主中引发强烈不满、并一度造成治安环境不稳定,双方之间矛盾愈发尖锐。
  我们与安达公司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中虽然就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相关款项的缴纳以及违约事项作出了约定,虽然现在《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但我们认为《合同书》内容对经营业主极为不公平、且双方在履行《合同书》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迄今为止,双方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合同书》的全称为“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该《合同书》第4条约定:经营业主向安达公司一次性缴纳经营权出让金。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足额向安达公司缴纳了出让金,并因此取得经营权;但该合同第5条又约定:经营业主每月应向安达公司交纳门面出让金。从其约定,我们作为安达建材城的经营业主,在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在经营期间的每个月又向安达公司重复交纳门面出让金,且安达公司已实际收取了我们每月所交纳的出让金。我们如此的重复交纳出让金与安达公司如此重复的收取出让金,该《合同书》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损害了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安达公司的理解,该每月经营业主所交纳的出让金是门面租金,那么,安达公司所收取的经营业主第一次一次性所缴纳的出让金又作何解释?同时,安达公司在收取经营业主的一次性缴纳的出让金的时候,向经营业主出示的收据上又为何表明是“今收到xxx集资款”?如果是集资款,那么《合同书》中又没有就期限届满后集资款的退还或者门面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该问题又该如何解决?现在安达公司以政府棚改项目为由,在期限届满后单方面收回门面以及门面经营权,但《合同书》第3条又约定“20年出让期满、再次出让时”,该所谓的棚改项目究竟是政府部门真正的棚改项目?还是安达公司以此为名进行的商业开发?同时,这种所谓的“棚改”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再次出让”?只是在形式上变换了出让的方式与名目。如果是“再次出让”,经营业主的权益又从何得到保障?
  等等上述各种涉及经营业主切实权益的问题,安达公司均未就此向我们做出解释与处理,相反安达公司对于我们所提出的问题采取的方式是暴力回复,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干涉、阻挠业主正常经营。
各级领导,我们均系安达建材城的经营业主,在此经营二十余年,经营期间我们正当经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从未给政府、给社会带来任何负担,相反在解决群众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等方面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现因门面经营期限届满即将失去自己甚至包括全家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失去的同时,作为强势一方的安达公司并未就双方之间的争议作出有效解决,相反我们还受到了各种暴力威胁。安达公司此举不仅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同时还因为安达公司的强势与暴力给当地政府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形象抹黑。安达建材城的经营业主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并且还涉及到每名业主包括其家庭的生产生活,这已经涉及到关系人民群众与老百姓的基本生计与生存权的问题。故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为了使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我们特向各级领导汇报事件相关情况,希望各级领导能从客观实际出发、从维护经营者合法利益角度考虑,对该事件做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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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区长热线 08-29 13:32:03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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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张宇 PP2018PP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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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9-08 08:56
帖内置顶  –    –  2020-09-08 08:59
                              关于对《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的请愿书》的回复

      8月29日,网友在尚一网“市民留言”发帖《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的请愿书》,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作为安达陶瓷市场的实际产权人,在玉霞街道的指导下,现就《请愿书》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书》内容对经营业主极为不公平的问题。杜青华等27位经营户2000年曾与安达公司就合同纠纷一事官司打到省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有明确表述:本院认为,安达公司提供土地、投入部分资金并经政府批准举办陶瓷建材城专业市场,取得了专业市场经营权,安达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其与杜青华等27人分别签订了《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以收取集资款的方式有偿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双方意思表述一致,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故该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安达公司按合同办事是没有过错的。
      二、关于重复交纳出让金的问题。经营户认为,在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在经营期间的每个月又向安达公司重复交纳门面出让金。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和按月再交纳门面出让金,这都是安达公司按照《合同书》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合同书》约定,经营权出让期为20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签订此合同时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第五条约定,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门面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且,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时,开出的收据为集资款,与合同书上20年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的数据是一致的,这一点,省高院的判决书也是这样表述和认定的。
      三、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书》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迄今为止,双方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安达公司与经营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通过司法调解和打官司,都已有了明确定论。首先,争论的焦点是产权问题。曾经因为这一问题,双方的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已作出终审判决:合同有效,产权属安达公司所有。既然产权是安达公司的,合同期满,安达公司不再对经营权进行出让,那么,门面当然要由安达公司收回,不存在还有产权争议的问题,也不存在退还集资款(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这一说。其次是二、八分成的问题。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期满,再次出让时,其一次性出让金按当时市场价二、八分成,80%为乙方所有,月出让金由甲方重新确定。要实现该条款合同内容,必须满足“20年的合同期已满,且甲方再次出让经营权”这两个条件。但现在的情况是甲方原有场所已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只能通过国家棚户区改造提质后才能适应市场竞争,也就是说甲方没有再次出让陶瓷市场的门面经营权。因此,合同约定的再次出让的一次性出让金就不存在了,二、八分成就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司法部门多次在协调会上对现场参与调解的经营户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明确告知了租赁人对合同涉及20年以外的内容不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所以二八分成的问题仍然不存在。
      四、关于该地块所谓的棚改项目究竟是政府部门真正的棚改项目,还是安达公司以此为名进行的商业开发的问题。该地块棚改项目的全称是:鼎城区江南片区四期陶瓷地块棚改项目。这一项目是政府主导的,严格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进行征收的,安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被征收对象,虽然带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仍然有权利和义务与承租户协商,配合政府完成门店的退租和腾空工作。征拆工作完成后,国土部门将按棚改程序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网上竞标,哪个开发公司竞拍到该项目,就由哪个公司进行开发,安达公司也有同等的竞标权。同时,棚改不是陶瓷市场的经营行为,不能理解为所谓的“再次出让”,开发的主体和类别已经发生变化。承租人的权益,严格按照棚改征收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在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以及货物搬离等方面给予补偿,这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五、关于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干涉、阻挠业主正常经营的问题。安达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月27日已全部到期,安达公司积极响应政府的棚改号召,在合同到期的前前后后,安达公司先后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有偿收回门面使用权的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发布了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于3月15日前腾空并交回门面、2019年4月9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与公司洽谈退租有关事宜、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对主动退租的退还一次出让金的80%,尤其是棚改程序正式启动后,玉霞分指挥部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常德安达陶瓷市场实施棚户区改造公告》,就有关争议事项再次进行了明确告知,就关闭市场明确了具体时间,可以说,无论是安达公司还玉霞分指挥部,都是依法按程序推进棚改和退租工作,该告知的告知,该宣传的宣传,该解释的解释,一次又一次,反反复复,可谓苦口婆心,堆砖、打围栏等行为是安达公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而租赁户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强行占有产权人的门店继续经营已达一年零八个多月的时间,强行经营、拒绝退租、阻碍打围栏等行为实属非法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纯粹是想借棚改之机浑水摸鱼,进而达到捞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3日
2楼#
发布于:2020-09-01 16:04
帖内置顶  –    –  2020-09-01 16:04
对《关于请求维护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
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请愿书》的回复


回复LHL2013网友于2020年8月29日在常德论坛市民留言栏目发表的《关于请求维护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请愿书》(以下简称《请愿书》),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作为安达陶瓷市场的实际产权人,现就《请愿书》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书》内容对经营业主极为不公平的问题。杜青华等27位经营户2000年曾与安达公司就合同纠纷一事官司打到省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有明确表述:本院认为,安达公司提供土地、投入部分资金并经政府批准举办陶瓷建材城专业市场,取得了专业市场经营权,安达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其与杜青华等27人分别签订了《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以收取集资款的方式有偿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双方意思表述一致,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故该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安达公司按合同办事是没有过错的。
二、关于重复交纳出让金的问题。经营户认为,在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在经营期间的每个月又向安达公司重复交纳门面出让金。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和按月再交纳门面出让金,这都是安达公司按照《合同书》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合同书》约定,经营权出让期为20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签订此合同时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第五条约定,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门面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且,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时,开出的收据为集资款,与合同书上20年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的数据是一致的,这一点,省高院的判决书也是这样表述和认定的。
三、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书》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迄今为止,双方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安达公司与经营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通过司法调解和打官司,都已有了明确定论。首先,争论的焦点是产权问题。曾经因为这一问题,双方的官司打从中院打到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已作出终审判决:合同有效,产权属安达公司所有。既然产权是安达公司的,合同期满,安达公司不再对经营权进行出让,那么,门面当然要由安达公司收回,不存在还有产权争议的问题,也不存在退还集资款(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这一说。其次是二、八分成的问题。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期满,再次出让时,其一次性出让金按当时市场价二、八分成,80%为乙方所有,月出让金由甲方重新确定。要实现该条款合同内容,必须满足“20年的合同期已满,且甲方再次出让经营权”这两个条件。但现在的情况是甲方原有场所已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只能通过国家棚户区改造提质后才能适应市场竞争,也就是说甲方没有再次出让陶瓷市场的门面经营权。因此,合同约定的再次出让的一次性出让金就不存在了,二、八分成就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司法部门在协调会上对现场参与调解的经营户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科普,明确告知了租赁人对合同涉及20年以外的内容不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所以二八分成的问题仍然不存在。
四、关于该地块所谓的棚改项目究竟是政府部门真正的棚改项目还是安达公司以此为名进行的商业开发的问题。该地块棚改项目的全称是:鼎城区江南片区四期陶瓷地块棚改项目。这一项目是政府主导的,严格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进行征收的,安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被征收对象,虽然带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仍然有权利和义务与承租户协商,配合政府完成门店的退租和腾空工作。征拆工作完成后,国土部门将按棚改程序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网上竞标,哪个开发公司竞拍到该项目,就由哪个公司进行开发,安达公司也有同等的竞标权。同时,棚改不是陶瓷市场的经营行为,不能理解为所谓的“再次出让”,开发的主体和类别已经发生变化。承租人的权益,严格按照棚改征收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在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以及货物搬离等方面给予补偿,这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五、关于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干涉、阻挠业主正常经营的问题。安达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月27日已全部到期,安达公司积极响应政府的棚改号召,在合同到期的前前后后,安达公司先后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有偿收回门面使用权的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发布了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于3月15日前腾空并交回门面、2019年4月9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与公司洽谈退租有关事宜、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对主动退租的退还一次出让金的80%,尤其是棚改程序正式启动后,玉霞分指挥部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常德安达陶瓷市场实施棚户区改造公告》,就有关争议事项再次进行了明确告知,就关闭市场明确了具体时间,可以说,无论是安达公司还玉霞分指挥部,都是依法按程序推进棚改和退租工作,该告知的告知,该宣传的宣传,该解释的解释,一次又一次,反反复复,可谓苦口婆心,堆砖、打围栏等行为是安达公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而租赁户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强行占有产权人的门店继续经营已达一年零八个多月的时间,强行经营、拒绝退租、阻碍打围栏等行为实属非法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纯粹是想借棚改之机浑水摸鱼,进而达到捞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特此发帖回复、说明情况,以正视听。
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
3楼#
发布于:2020-08-29 17:22
4楼#
发布于:2020-08-29 20:05
法院效率太低,天天请愿……
5楼#
发布于:2020-08-29 21:00
6楼#
发布于:2020-08-30 08:44
合同书到现在才看出来不公平吗
旁白
四级网友
四级网友
7楼#
发布于:2020-08-30 12:51
LHL2013
一级网友
一级网友
8楼#
发布于:2020-08-30 13:45
西门花落雪:合同书到现在才看出来不公平吗回到原帖
多年前就提出,但市场不予以解决,现在就耍赖
PP2018
一级网友
一级网友
9楼#
发布于:2020-08-31 09:07
为什么不对簿公堂
10楼#
发布于:2020-09-01 16:04
对《关于请求维护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
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请愿书》的回复


回复LHL2013网友于2020年8月29日在常德论坛市民留言栏目发表的《关于请求维护常德市鼎城区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请愿书》(以下简称《请愿书》),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作为安达陶瓷市场的实际产权人,现就《请愿书》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书》内容对经营业主极为不公平的问题。杜青华等27位经营户2000年曾与安达公司就合同纠纷一事官司打到省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有明确表述:本院认为,安达公司提供土地、投入部分资金并经政府批准举办陶瓷建材城专业市场,取得了专业市场经营权,安达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其与杜青华等27人分别签订了《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以收取集资款的方式有偿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双方意思表述一致,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故该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安达公司按合同办事是没有过错的。
二、关于重复交纳出让金的问题。经营户认为,在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在经营期间的每个月又向安达公司重复交纳门面出让金。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和按月再交纳门面出让金,这都是安达公司按照《合同书》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合同书》约定,经营权出让期为20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签订此合同时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第五条约定,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门面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且,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时,开出的收据为集资款,与合同书上20年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的数据是一致的,这一点,省高院的判决书也是这样表述和认定的。
三、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书》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迄今为止,双方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安达公司与经营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通过司法调解和打官司,都已有了明确定论。首先,争论的焦点是产权问题。曾经因为这一问题,双方的官司打从中院打到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已作出终审判决:合同有效,产权属安达公司所有。既然产权是安达公司的,合同期满,安达公司不再对经营权进行出让,那么,门面当然要由安达公司收回,不存在还有产权争议的问题,也不存在退还集资款(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这一说。其次是二、八分成的问题。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期满,再次出让时,其一次性出让金按当时市场价二、八分成,80%为乙方所有,月出让金由甲方重新确定。要实现该条款合同内容,必须满足“20年的合同期已满,且甲方再次出让经营权”这两个条件。但现在的情况是甲方原有场所已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只能通过国家棚户区改造提质后才能适应市场竞争,也就是说甲方没有再次出让陶瓷市场的门面经营权。因此,合同约定的再次出让的一次性出让金就不存在了,二、八分成就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司法部门在协调会上对现场参与调解的经营户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科普,明确告知了租赁人对合同涉及20年以外的内容不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所以二八分成的问题仍然不存在。
四、关于该地块所谓的棚改项目究竟是政府部门真正的棚改项目还是安达公司以此为名进行的商业开发的问题。该地块棚改项目的全称是:鼎城区江南片区四期陶瓷地块棚改项目。这一项目是政府主导的,严格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进行征收的,安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被征收对象,虽然带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仍然有权利和义务与承租户协商,配合政府完成门店的退租和腾空工作。征拆工作完成后,国土部门将按棚改程序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网上竞标,哪个开发公司竞拍到该项目,就由哪个公司进行开发,安达公司也有同等的竞标权。同时,棚改不是陶瓷市场的经营行为,不能理解为所谓的“再次出让”,开发的主体和类别已经发生变化。承租人的权益,严格按照棚改征收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在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以及货物搬离等方面给予补偿,这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五、关于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干涉、阻挠业主正常经营的问题。安达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月27日已全部到期,安达公司积极响应政府的棚改号召,在合同到期的前前后后,安达公司先后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有偿收回门面使用权的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发布了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于3月15日前腾空并交回门面、2019年4月9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与公司洽谈退租有关事宜、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对主动退租的退还一次出让金的80%,尤其是棚改程序正式启动后,玉霞分指挥部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常德安达陶瓷市场实施棚户区改造公告》,就有关争议事项再次进行了明确告知,就关闭市场明确了具体时间,可以说,无论是安达公司还玉霞分指挥部,都是依法按程序推进棚改和退租工作,该告知的告知,该宣传的宣传,该解释的解释,一次又一次,反反复复,可谓苦口婆心,堆砖、打围栏等行为是安达公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而租赁户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强行占有产权人的门店继续经营已达一年零八个多月的时间,强行经营、拒绝退租、阻碍打围栏等行为实属非法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纯粹是想借棚改之机浑水摸鱼,进而达到捞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特此发帖回复、说明情况,以正视听。
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
11楼#
发布于:2020-09-02 14:25
不是拆了吗?听说官司输了。
12楼#
发布于:2020-09-08 08:56
                              关于对《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的请愿书》的回复

      8月29日,网友在尚一网“市民留言”发帖《安达陶瓷建材城经营业主的请愿书》,常德市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作为安达陶瓷市场的实际产权人,在玉霞街道的指导下,现就《请愿书》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书》内容对经营业主极为不公平的问题。杜青华等27位经营户2000年曾与安达公司就合同纠纷一事官司打到省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有明确表述:本院认为,安达公司提供土地、投入部分资金并经政府批准举办陶瓷建材城专业市场,取得了专业市场经营权,安达公司为此付出代价,其与杜青华等27人分别签订了《安达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出让合同书》,以收取集资款的方式有偿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双方意思表述一致,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故该陶瓷建材城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安达公司按合同办事是没有过错的。
      二、关于重复交纳出让金的问题。经营户认为,在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出让金后,在经营期间的每个月又向安达公司重复交纳门面出让金。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和按月再交纳门面出让金,这都是安达公司按照《合同书》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合同书》约定,经营权出让期为20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签订此合同时一次性向安达公司缴纳经营权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第五条约定,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门面出让金(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并且,交纳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时,开出的收据为集资款,与合同书上20年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的数据是一致的,这一点,省高院的判决书也是这样表述和认定的。
      三、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书》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迄今为止,双方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安达公司与经营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通过司法调解和打官司,都已有了明确定论。首先,争论的焦点是产权问题。曾经因为这一问题,双方的官司从中院打到高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湘民终字第93号]已作出终审判决:合同有效,产权属安达公司所有。既然产权是安达公司的,合同期满,安达公司不再对经营权进行出让,那么,门面当然要由安达公司收回,不存在还有产权争议的问题,也不存在退还集资款(一次性经营权出让金)这一说。其次是二、八分成的问题。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期满,再次出让时,其一次性出让金按当时市场价二、八分成,80%为乙方所有,月出让金由甲方重新确定。要实现该条款合同内容,必须满足“20年的合同期已满,且甲方再次出让经营权”这两个条件。但现在的情况是甲方原有场所已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只能通过国家棚户区改造提质后才能适应市场竞争,也就是说甲方没有再次出让陶瓷市场的门面经营权。因此,合同约定的再次出让的一次性出让金就不存在了,二、八分成就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司法部门多次在协调会上对现场参与调解的经营户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明确告知了租赁人对合同涉及20年以外的内容不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事实,所以二八分成的问题仍然不存在。
      四、关于该地块所谓的棚改项目究竟是政府部门真正的棚改项目,还是安达公司以此为名进行的商业开发的问题。该地块棚改项目的全称是:鼎城区江南片区四期陶瓷地块棚改项目。这一项目是政府主导的,严格按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进行征收的,安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被征收对象,虽然带头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是,仍然有权利和义务与承租户协商,配合政府完成门店的退租和腾空工作。征拆工作完成后,国土部门将按棚改程序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网上竞标,哪个开发公司竞拍到该项目,就由哪个公司进行开发,安达公司也有同等的竞标权。同时,棚改不是陶瓷市场的经营行为,不能理解为所谓的“再次出让”,开发的主体和类别已经发生变化。承租人的权益,严格按照棚改征收的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在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以及货物搬离等方面给予补偿,这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五、关于采取各种暴力手段干涉、阻挠业主正常经营的问题。安达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于2019年1月27日已全部到期,安达公司积极响应政府的棚改号召,在合同到期的前前后后,安达公司先后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有偿收回门面使用权的公告》、于2019年3月7日发布了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于3月15日前腾空并交回门面、2019年4月9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要求承租户与公司洽谈退租有关事宜、于2019年4月30日再次发出文字《通知》对主动退租的退还一次出让金的80%,尤其是棚改程序正式启动后,玉霞分指挥部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常德安达陶瓷市场实施棚户区改造公告》,就有关争议事项再次进行了明确告知,就关闭市场明确了具体时间,可以说,无论是安达公司还玉霞分指挥部,都是依法按程序推进棚改和退租工作,该告知的告知,该宣传的宣传,该解释的解释,一次又一次,反反复复,可谓苦口婆心,堆砖、打围栏等行为是安达公司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而租赁户违反合同有关规定,强行占有产权人的门店继续经营已达一年零八个多月的时间,强行经营、拒绝退租、阻碍打围栏等行为实属非法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纯粹是想借棚改之机浑水摸鱼,进而达到捞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鼎城区人民政府玉霞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3日